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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幼兒園食品安全與衛生訂定管理規定

一、依據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》第30條規定暨本局109年9月30日北市教前字第1093090174號函(計達)續辦。

二、請本市各園依前開法規,訂定各園之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,並於該規定中加註「本園一律使用國產豬、牛肉食材」之文字,同時公告於門首及網站明顯處。

三、鑒於食用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(瘦肉精)之肉品恐有對幼生健康造成影響之疑慮,為維護幼兒健康,請貴園務必確實依照前開規定確實辦理。

四、檢附「臺北市幼兒園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」參考範例(含附表1、2)各1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