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》
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(109)府法綜字第1093012759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
一、為保障幼兒受教權及衡平家長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雙方權益,本局訂定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退費辦法》行政作業費及退費說明,請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落實辦理,減少家長疑義。行政作業費係針對已報名且確定錄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生,教保服務機構方得向幼生家長或監護人收取該費用,退費時間點則以各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30日為退費依據。依規定收取行政作業費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10%,並應於幼兒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後,全額折抵學費及雜費。
(一)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取行政作業費時,應主動開立收據,於收據上載明教保服務機構立案名稱、幼生姓名、行政作業費繳費金額及繳費日期,註記依據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》辦理,並註明「倘於教保服務機構新學期起始日前無法就讀,辦理行政作業費退費最晚告知日期,逾期得不予退費」等字樣,所開立之收據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。
(二)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公告招生期間收取行政作業費之程序及金額,退還行政作業費之相關規範,並予以公告,宣導家長知悉,以保障家長與教保服務機構雙方權益。
二、本辦法增訂之行政作業費,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招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,故不包含本市公共化幼兒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