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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臺北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110年度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教保服務退費措施

一、依據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》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、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》及行政院發布之110年(西元2021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。

二、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110年度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退費規定說明如下:
  (一)本退費規定適用於本市私立幼兒園、私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準公共幼兒園。
  (二)依據行政院發布之110年(西元2021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10年2月10日(星期三)至110年2月16日(星期二)共計7日,其中110年2月10日為功能性調整放假,於110年2月20日補行上班,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3項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5日(含例假)以上之退費要件,爰請事前妥善向家長說明得退費天數及可扣除之收費項目,並應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,以減少家長疑慮與爭議,且減省後續退費之作業程序。
  (三)依據前開說明,本次春節應退費天數,扣除例假日(110年2月13日及2月14日)以及應辦理補班之110年2月10日,依規定應退費日期為110年2月11日、2月12日、2月15日及2月16日共計4日,請各機構依放假日數(4日)與2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午餐費及點心費之退費費用(四捨五入之整數位),計算方式為:「本市核定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月收費數額÷當月教保服務日數×應退費日數」。
  (四)倘依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作息之機構,2月之教保服務日數以20日計。
  (五)倘機構原收費期間不包含春節假期,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。
  (六)本退費標準為本辦法所訂最低標準,各機構得與家長另行約定收退費規定,惟不得低於本辦法所訂之最低標準,倘家長仍對收費費有所疑義,各機構應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。
  (七)非營利幼兒園應依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》第19條第3項規定(略以),依法令停課日數,連續達五日以上者,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,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,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退費。惟查《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修正規定》,其餐點費編列係以全年250日為計算基準,即已扣除星期六、星期日等例假日。故依上開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》第19條第3項規定,110年度之法令停課日數為110年2月11日、2月12日、2月15日及2月16日共計4日,110年2月10日為功能性調整放假,於110年2月20日補行上班,110年2月13日及2月14日為例假日,停課日數未達連續5日之條件,故110年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,非營利幼兒園得不予退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