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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學年度第1學期幼教專班學分費補助
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2月25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12600508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旨揭補助對象、條件及金額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:
1、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,101年1月1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,且繼續任職。
2、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,且101年1月1日起繼續任職。

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規定
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政府許可設立、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,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,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,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,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,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。


(二)補助條件及金額:
1、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80分以上 者,補助其學分費,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 2,000元,且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,000元,至多補助2學期。
2、每學分未達2,000元或每學期未達1萬5,000元者,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。

三、辦理期程:
(一)111年3月25日(星期五)前,申請人繳交下列文件,由各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申請
1、學分費補助申請表。(附件1)
2、100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至今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。
*請申請人填具「臺北市幼兒園服務證明申請書」(附件2),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(星期五)止逕送本局申請本市任職證明。
*倘服務期間非任職於本市幼兒園者,請逕向其縣(市)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服務證明
3、100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至今,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。
4、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。
5、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。
6、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(存摺封面影本)。(附件3)

(二)請各園自「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」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,請申請人簽名,並經幼兒園核章後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於111年4月8日(星期五)函報本局,逾時不予受理(以郵戳為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