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教育部112年2月8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22600339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補助對象、條件及金額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:
1、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,101年1月1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,且繼續任職。
2、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,且101年1月1日起繼續任職。
(二)補助條件及金額:
1、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80分以上者,補助其學分費,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,且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,000元,至多補助2學期。
2、每學分未達2,000元或每學期未達1萬5,000元者,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。
三、辦理期程:
(一)請貴園於112年3月24日(星期五)前,彙整申請人下列文件,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申請。
1、學分費補助申請表(附件1) 。
2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:請申請人填具「臺北市幼兒園服務證明申請書」(附件2) ,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21日(星期一)止逕送本局申請任職證明。倘服務期間非任職於本市幼兒園者,請逕向其縣(市)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服務證明。
3、100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至今,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。
4、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。
5、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。
6、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(存摺封面影本)(附件3) 。
(二)請各園自「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」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,經申請人簽名,再由幼兒園核章後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於112年4月7日(星期五)函報本局,逾時不予受理(以郵戳為憑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