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幼兒園評鑑辦法》第8條規定略以,受評鑑幼兒園倘對基礎評鑑報告初稿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收到報告初稿2星期內,填妥申復書,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郵寄(以郵戳為憑)或親自送交本局提出申復,逾期不予受理:
(一)評鑑程序有重大違反相關評鑑實施計畫規定之情事,致生不利於貴園之情形。
(二)報告初稿所依據之數據、資料或其他內容,與貴園接受評鑑當時之實際狀況有重大不符,致生不利於貴園之情形。但不包括因評鑑當時貴園所提供之資料欠缺或錯誤致其不符者。
(三)貴園對評鑑報告初稿所載內容有要求修正事項。